台灣哪些公開資料任何人都能合法查詢?不動產謄本、公司登記、法院判決查詢管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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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任何人均可合法查詢的公開資料,主要有三類:(一)不動產第二類謄本,透過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申請;(二)公司法第393條列舉的公司登記公開項目,透過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系統查閱;(三)法院公開裁判書,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免費搜尋。戶籍謄本、通聯記錄、金融帳戶等個人資料,不在一般人可自行查詢的範圍內。

台灣有三類公開資料任何人均可合法查詢——不動產謄本(第二類)公司登記特定項目法院公開裁判書。這三類有明確法律依據,可透過官方網路系統取得。其他涉及個人身分、戶籍或通訊等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限制蒐集對象,一般人不得逕自蒐集他人個資。

不動產謄本: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可申請

土地法第79-2條只規定申請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應繳工本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誰可以申請哪一類資料」寫在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https://ep.land.nat.gov.tw)依該條分級提供:

電子謄本每張費用,地政服務說明頁載明為20元,並稱效力等同紙本、可電子簽章驗真;實際費額以中央地政機關所定及系統當次收費為準。申請特定筆土地或建物的第二類謄本,通常需知道地號或建號,不是用姓名直接列出某人名下全部不動產。

公司登記:公司法第393條列舉的公開項目

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有無第157條第1項第5款、第356條之7第1項第4款之特別股(涉及特別股股東之董事或監察人選舉權或當選一定名額權利,不是口語上的「特殊表決權安排」或「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以及公司章程。同條第3項:第1款至第9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資訊網站查閱;第10款(章程)經公司同意者,亦同。第1項另規定,各項登記文件由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與第2項「任何人得申請」的公示項目不是同一層。

實際查詢管道為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可依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查詢,免費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393條針對的是依公司法設立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若是以個人名義登記的商業(獨資、合夥),適用的是商業登記法。依商業登記法第26條,完整登記文件的查閱,限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一般人可透過公示系統查到的商業基本資訊相對有限,無法比照公司法的完整查閱範圍。

法院裁判書:司法院公開查詢系統

法院的判決、裁定等裁判書,依法原則上公開。司法院設有「裁判書查詢」系統(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任何人均可免費查詢各級法院的公開裁判書,涵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與裁定。查詢時可輸入當事人姓名、案號、關鍵字或法院名稱。

兩點注意:第一,部分案件依法不公開,例如涉及性侵被害人、未成年人保護或其他法定事由,此類判決書不會在查詢系統中揭露,或揭露時已遮蔽相關識別資料。第二,查詢到當事人曾涉訟的紀錄,不代表確定有罪或確定敗訴。裁判書記載的是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認定,法律意義需依全文內容及最終裁判結論判斷;本文不代為解讀任何查詢結果的法律效果。

個人身分資料、戶籍謄本:不在可自行查詢的範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定義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家庭關係等,凡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均受個資法保護,不得由任何人逕自蒐集他人個資。

戶籍謄本依戶籍法第65條,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資料或謄本。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文本身沒有寫成「配偶、直系血親一律可查全戶」。一般人不能逕自查閱他人戶籍。

下列項目不在任何人均可自行查詢的公開資料範圍內:他人的通聯記錄與手機位置(需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調取)、他人的金融帳戶與存款明細(需金融機構配合或法院命令)、他人的稅務資料(需本人或依法定程序)、他人的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限本人或法定關係人)。

若有民事訴訟上調查特定財產或身分資料的必要,可參考本站訴訟前保全民事證據的方法整理的合法保全途徑;若遭到他人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可參考如何對個資侵害提出申訴了解申訴管道。

取得公開資料後的使用限制

取得上述公開資料後,有幾點使用上的限制需要留意。

第一,公開可查不等於可以無限制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對資料蒐集後的使用目的也有限制,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個資,也只能用於特定的合法目的,不得任意流傳或用於非必要目的。

第二,查到登記資料或裁判書,是客觀的查詢結果,但如何解讀其法律意義,屬於法律專業判斷的範圍。若對查詢結果有法律上的疑問,建議諮詢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電話:02-2322-5255,或至 https://www.laf.org.tw/ 查詢服務據點)。

若涉及發現他人蒐集並傳播你的個人資料(肉搜)商業對象的信用查核,本站另有相應文章可參考。

常見問題

Q:我可以直接查詢某人名下有哪些土地或房屋嗎?

以「人名」列出名下全部不動產,不在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任何人得申請第二類資料」的範圍;該條允許的是對特定登記資料申請第二類謄本。以地號或建號申請特定筆土地或建物的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電子謄本收費以系統當次公告為準。

Q: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能查到被告的名字嗎?

公開的裁判書通常會揭露當事人姓名(原告、被告),但若法律規定不得揭露(如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未成年人等),相關識別資訊會被遮蔽。查詢到某人涉訟的紀錄,不代表確定有罪;裁判書全文才是正式法律文件,實際法律意義需依全文內容與裁判結論判斷。

Q:想查徵信業者是否有正式公司登記,該怎麼查?

可透過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以業者名稱或統一編號查詢,確認是否有登記存在、資本額、代表人等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所列的公開資訊。本文僅說明查詢管道,業者合法性的完整判斷,建議參考本站其他關於徵信業合規說明的文章並諮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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