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一定要雙方都到場嗎?
原則上需要雙方本人到場(有正當理由得委任代理人並經法院許可),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就離婚條件進行溝通。
法律邊界
徵信喵編輯室 · 更新於 2026-07-08
台灣的家事事件(含離婚訴訟)原則上採調解先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前, 通常會先進入家事調解程序,由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調解成立即產生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一般訴訟程序,由法官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含合法蒐證取得的外遇證據等) 與法定事由(如不堪同居虐待、與人通姦、惡意遺棄等)審酌是否准予離婚。
家事事件涉及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複雜議題,建議儘早諮詢家事法律師規劃整體策略, 而非只聚焦單一蒐證環節。
原則上需要雙方本人到場(有正當理由得委任代理人並經法院許可),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就離婚條件進行溝通。
調解成立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原則上不能單方反悔,務必在調解前確認條件內容,建議調解前諮詢律師審閱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