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謄本誰能申請?先對戶籍法第65條的本人、利害關係人與受託人
戶籍謄本不是「有內線就能調」。母法寫的是本人、利害關係人,以及書面委託;利害關係人只拿得到有利害關係的部分。

「能不能請徵信社幫我拉對方戶籍」是常見問法。先對的不是業者話術,而是《戶籍法》第 65 條怎麼寫申請人,以及內政部戶政司公開的申請人/應備證件說明。本頁不提供規避戶政審查的方法。
本文是法定申請資格與公開受理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客跟監或保證結果。是否符合利害關係人資格,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審查。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誰是法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拿到的範圍有何限制、謄本與原始資料受理處所差在哪。它不重寫內線調閱四問,也不重寫公開資料合法查詢全文。
公開可查與非公開調閱先分流,見公開可查資料跟非公開調閱請求。第一次查台灣探偵/徵信資訊,回到方法地圖。
第65條:本人、利害關係人、書面委託
查閱日 2026-09-23,《戶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D0030006)第 65 條:
-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戶政司「請領(閱覽)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頁面,把申請人列為:本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並要求利害關係人併繳利害關係證明;受託人須繳委託書與身分證明。利害關係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符合「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各款情形之一。
第66條:任一戶所與原始資料的差別
第 66 條: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政司同頁亦寫: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可受理謄本;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應向原登記戶所。規費以該頁當日公告為準(閱覽、謄本、原始資料影本分項計費),本頁不另編造價目表。
不要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徵信公司有統編」說成可以代為無因調閱他人戶籍。 受託人仍須有合法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委託與證明。
- 不要要求利害關係人「整本戶籍」。 母法限於有利害關係部分。
- 不要相信「我有內線、不用去戶所」的說法。 先用內線調閱四問踩煞車,並回到服務範圍欄位核對資料來源。
查核日:2026-09-23。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申請書件與規費以內政部戶政司及受理戶政事務所當日公開說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