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書面告誡跟保護令先分開對
告誡是警察機關於調查後可能核發的書面措施;保護令是法院審理後核發。先對母法欄位,不要把兩者當成同一張「禁制令」。

被跟蹤、盯梢或持續騷擾時,很多人會同時聽到「報警拿告誡」和「去法院聲請保護令」。兩者都出現在《跟蹤騷擾防制法》,但核發主體、要件與效力欄位不同。本頁只對法規結構與公開受理邏輯,不教如何跟監對方,也不把任何個案套進結論。
本文是法規結構與公開查詢入口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客跟監或保證結果。人身有立即危險請先撥 110 或就近報警。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母法怎麼寫警察書面告誡、何時可能進入保護令、保護令可以寫哪些措施、有效期間怎麼延長。它不重寫報案後保存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也不重寫何時該走官方管道的完整分流地圖。
第一次分合法執業、廣告、服務範圍或官方管道,回到第一次查台灣探偵/徵信資訊怎麼開始。匿名威脅的安全與保存見先保安全再保存畫面。
第4條:警察受理後的書面告誡
查閱日 2026-09-23,《跟蹤騷擾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D0080211)第 4 條重點如下:
-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 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上級決定後不得再聲明不服。
也就是:告誡是警察機關在調查後的書面措施,不是法院裁定,也不是業者自行開立的「警告函」。
第5條:告誡後再犯,才走進保護令門檻
第 5 條寫明: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規定。
因此「有沒有告誡紀錄」與「能不能聲請本法保護令」在母法上是接續欄位,不能把第一次報案直接說成已經拿到保護令。
第12、13條:保護令可以寫什麼、效期多久
第 12 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禁止為第 3 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 13 條: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屆滿前得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
把「禁止靠近」「禁止查戶籍」說成徵信業者可以代為執行,或把告誡影本說成法院保護令,都是資料種類用錯。
不要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警察告誡、法院保護令、業者警告函疊成同一張紙。 核發主體不同。
- 不要略過第 3 條行為定義,只聽「跟蹤」兩個字。 母法另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等要件;是否構成由警察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 不要為了蒐證自行反跟監、裝追蹤器或侵入他人處所。 官方管道是報警與依法聲請;非法跟監風險見個資風險跟侵權風險。
查核日:2026-09-23。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版本為準;地方警察機關受理窗口與表單以該機關當日公開說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