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條之1在查什麼?先對「無故」「非公開」「工具或竊錄」
315-1 看的是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另罰違法監察通訊。先對母法欄位,不要把「我有權查」說成免責。

委託調查或自己蒐證時,常會碰到「偷錄算不算」「裝錄音筆會不會犯法」這類問題。本頁不做操作教學,只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構成欄位,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違法監察通訊的罰則分開對讀。
本文是法規結構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客跟監、不是保證結果,更不是任何竊聽、針孔或追蹤器的使用指引。是否成罪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第 315 條之 1 兩款文字寫了哪些要素、法定刑寫在哪、它和通訊監察違法罰則如何分流。它不重寫私下錄音與通保法界線全文,也不重寫內線調閱四問。
公開資料與非公開調閱先分流,見公開可查資料跟非公開調閱。證據快消失時的法院程序,見民事證據保全。
第315條之1兩款在寫什麼
查閱日 2026-09-23,《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C0000001)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對讀時至少要能指出三個欄位:有無「無故」、標的是否「非公開」、行為態樣是窺視竊聽還是竊錄。本頁不替你的個案填空,也不提供如何規避任一欄位的方法。
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怎麼分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pcode=K0060044)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表:
| 欄位 | 刑法第315條之1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 |
|---|---|---|
| 主要指向 | 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 |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 |
| 本頁用途 | 對構成要素與刑度文字 | 對違法監察通訊之罰則文字 |
| 不是什麼 | 不是蒐證操作手冊 | 不是授權私人監聽的許可證 |
業者說「我們有設備所以合法」或「配偶就可以裝」,都不能從上面兩段條文直接推出免責;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屬司法判斷。
不要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本頁當成偷拍、針孔、車追或帳號入侵教學。 本站不提供違法蒐證步驟。
- 不要把「為了打官司」自動寫成第315條之1的「有故」。 有無合法事由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不要略過服務範圍與資料來源欄位。 委託前先對服務範圍欄位;方法論地圖見第一次怎麼開始。
查核日:2026-09-23。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