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條之2在查什麼?營利便利與散布播送先分開
第315條之2不是重寫之1。先分營利便利、意圖散布而竊錄,以及處理竊錄內容三層。

搜「偷拍獲利」「提供場地偷拍」「散布竊錄影片」時,常把第 315 條之 1 與第 315 條之 2 混成同一句「偷拍就五年」。本篇只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2,整理它和前條(第 315 條之 1)的分層。第 315 條之 1 構成要件見刑法第315條之1在查什麼。
本文是條文對照,不是個案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也不代替報案或律師諮詢。
三十秒答案
第 315 條之 2 分四層: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 315 條之 1)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它不是把第 315 條之 1 重寫一遍,而是加上「營利便利」「意圖散布等而為前條第二款」「處理竊錄內容」與未遂。
和第315條之1怎麼並讀
| 條文 | 主要在管 | 本頁是否展開 |
|---|---|---|
| 第 315 條之 1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見既有專文 |
| 第 315 條之 2 第 1 項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行為 | 本頁 |
| 第 315 條之 2 第 2 項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行為 | 本頁 |
| 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述竊錄內容 | 本頁 |
把「只是自己錄下來沒外流」直接套第 315 條之 2,或把「幫忙提供攝影棚卻無營利意圖」直接套第 1 項,都會超出各項文字。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要自動併句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另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訊監察與第 315 條之 1/之 2 的「非公開活動竊錄」不是同一構成要件表,本頁只點名避免混用。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地檢或法院對「意圖營利」「散布」的認定。
- 不計算某一支影片是否已構成第 3 項。
- 不提供蒐證或反蒐證教學。
常見併句怎麼拆
- 「有人提供空屋給別人裝針孔」→ 先問是否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設備便利第 315 條之 1 行為(第 1 項),不是自動跳到第 3 項散布。
- 「自己錄了又上傳」→ 第 2 項管的是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為前條第二款行為;第 3 項管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內容。行為落在哪一項,要對構成要件,不能只看有沒有上傳。
- 「還沒傳出去」→ 第 4 項明文罰前三項未遂,不代表一切預備行為都已寫進本條。
和偵探服務話術的邊界
查詢類站台若把第 315 條之 2 寫成「請偵探蒐證最安全」,已超出本條。本條是刑罰規範,不是蒐證授權。何時應走報案或公部門管道,見何時不該找偵探而應走官方。
查閱日:2026-09-24。刑法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