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保護令可以禁止哪些事?先對第12條款次
保護令內容看第12條四款。先和告誡後聲請門檻(第5條)、核發後送達執行(第14條)分開。

Day3 已把書面告誡與保護令分開。本篇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2 條,列出法院得核發的保護令內容骨架;聲請門檻見同法第 5 條(告誡後二年內再犯等),送達與執行見第 14 條。
本文不是聲請書範本,也不預測法院會核發哪一款。
三十秒答案
第 12 條第 1 項: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 禁止相對人為第 3 條第 1 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 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同條第 2 項: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
和第5條、第14條的分工
| 條文 | 在回答 |
|---|---|
| 第 5 條 | 誰可在何種前提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含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騷等) |
| 第 12 條 | 保護令可以寫進哪些禁止/命令 |
| 第 14 條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對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
第 5 條第 4 項另提醒: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應依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規定。關係類型要先分流。
和戶籍資料的關係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可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這與一般人依戶籍法申請謄本的資格是不同層次:保護令可以另外封鎖相對人查閱。戶籍謄本申請地見戶籍法第66條。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地方法院聲請程序與書狀格式。
- 不代替執行辦法細節(第 14 條授權中央訂定)。
- 不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已該當第 3 條。
款次不是菜單點餐
第 12 條寫的是法院「得」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聲請人可以主張需要哪些保護,但是否核發、核發哪幾款,由法院依跟騷事實與必要性判斷。本頁不保證「有告誡就一定會得到遠離令」或「一定會封鎖戶籍查閱」。
執行與聯絡資訊
第 14 條要求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及執行之機關;執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第 12 條第 3 項允許保護令不記載聲請人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避免保護令本身變成洩漏聯絡方式的文件。
和家暴法分流再提醒一次
若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之間的跟騷,第 5 條第 4 項指向家暴法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章。關係定性錯誤會走到錯的程序。
查閱日:2026-09-24。跟騷法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首為準。
和警察書面告誡的銜接
實務常見路徑是:先有警察書面告誡,兩年內再跟騷,再依第 5 條聲請保護令;法院若核發,內容才進入第 12 條款次。沒有告誡、或已過第 5 條時間條件時,不能只用「我需要第 12 條第 1 款」要求警察或法院跳步驟。告誡與保護令分流總表仍見 Day3 專文。
偵探廣告若宣稱「代為申請保護令保證過」或「保證核發遠離令」,已超出第 12 條「法院認有必要」的文義。